周 刊
都是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为何处理有别?

    上林女子李一林(化名)因为丈夫覃翡好赌酗酒,恶习难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丈夫决心要改正,李一林撤诉。但不到半年,李一林发现丈夫再次赌博,便再次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不料这次法院竟不予受理,玉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法院却判决准予离婚,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一]

  李一林家住上林县木山乡,两年前与丈夫覃翡结婚。今年3月3日,李一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丈夫有酗酒、好赌等恶习,她无法与之相处,夫妻感情破裂。覃翡随后多次表示要洗心革面,李一林同意与其和好,便向法院提出撤诉,获得准许。谁知好景不长,4个月后李一林发现丈夫重染赌博恶习,对丈夫灰心失望的李一林又起了离婚的念头,以同样理由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令她感到困惑的是,法院对她的离婚请求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李一林于3月3日起诉与覃翡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同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准许李一林撤回起诉的裁定。而李一林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有关律师,祥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认为,法院的处理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一林曾在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覃翡离婚,在覃翡的悔改保证下,她同意撤销诉讼。在撤诉后6个月之内,李一林以覃翡赌博的同样理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由于第二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间隔时间没有达到6个月,而且起诉理由相同,并没有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所以,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对李一林的离婚起诉不予受理。

[案例二]

  是否所有的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再起诉时都要等到撤诉满6个月之后法院才受理呢?据记者了解,起诉时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即使撤诉未满6个月,法院也会受理。玉女士离婚诉讼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玉女士与丈夫郑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5年3月,玉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丈夫郑某不同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并无根本性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玉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居住在父母家中,丈夫郑某曾多次要求玉女士回家居住,均遭到拒绝。其后郑某便每天都到玉女士父母家中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2005年6月,玉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并认为: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玉女士与郑某双方感情并没有出现好转。相反,郑某还多次到玉女士父母家中吵闹,影响了玉女士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事实。法院据此判决准予玉女士与郑某离婚。

    对于玉女士的离婚案,律师表示:该案与李一林要求离婚的案件是有区别的,法院受理这个案件时有个前提条件:郑某到玉女士父母家中的吵闹行为可以认为是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新情况和新理由,有新情况和新理由是法院在撤诉后6个月内受理离婚起诉的重要依据。因此,玉女士起诉离婚,不受法律有关规定的6个月的时间限制。法院可以受理这个案件,并作出离婚判决。 

[说法]

  关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的有关规定,律师给记者作了如下解释: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不增加讼累,不给审判工作增加压力,以便于法院及时审理其他案件。二是给当事人相对充裕的时间再认真、谨慎地处理感情问题,也给有生活陋习的丈夫改正错误的机会,以挽回失败的婚姻,维持感情、家庭的稳定。

  律师建议,遇到类似感情困扰的妇女可在生活上多关心、体贴丈夫,在感情上多沟通。必要时可请亲朋好友做说服、教育工作,提醒、监督有生活陋习的丈夫彻底改变不良习性,还复和谐的家庭。如经努力仍实在无法改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在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后的6个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报记者农勤  通讯员黄倩桦  实习生潘冬霞 凌雷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