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城市贫困居民生活、医疗和教育三个难点问题,兴宁区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三项救助制度(即城市低保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帮助困难居民排忧解难。
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的困难是促进共同进步、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兴宁区委、政府出台了《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低保、医疗和子女教育三项救助内容的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办法、申请审批程序等等,对建立城市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开展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设立了兴宁区城市低保资金专账、“兴宁区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和“兴宁区城市贫困居民子女教育救助基金”,所需资金全部由城区财政提供。
经过近五年的努力,兴宁区严格按照低保法规政策的规定,扎实开展低保各项工作,做到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凡是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坚决不得享受低保待遇,使低保工作全面步入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做到了机构建全、制度完善、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至今累计纳入低保的困难居民6.5万户(次),发放低保金863万元,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此外,为了解决部分贫困居民由于遭遇重大疾病和子女上大学造成的特殊困难,兴宁区出台了《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实施细则》,设立了“兴宁区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和“兴宁区城市贫困居民子女教育救助基金”,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办事处复核、城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的申请审批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家庭,从医疗救助基金和教育救助基金中给予救助。至今累计对197户特困户进行了救助,发放救助金21.09万元。
(周跃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