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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时怎样合理运用《劳动合同法》?
专家就焦点问题给职场跳槽人士解惑

    近日,记者从我市各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了解到,每年的三四月份都是职场跳槽的高发季节,跳槽时能否顺利离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以及新公司入岗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跳槽者,尤其是今年1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很多跳槽者还是比较陌生的,比如,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重新签订有了哪些新的规定;离职后再重新求职的过程中,职场人士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等。针对这些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希望能给大家答疑解惑。

    另外,有关负责人提醒大家,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准备跳槽的职场人士一定要充分了解、合理运用新《劳动合同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要以更加理性的眼光看待新《劳动合同法》,规范劳资关系才符合劳资双方的根本利益。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跳槽的第一步是从原单位顺利离职,然而很多打算跳槽的职场人士最担心的就是辞职请求不被批准。对此,新《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有几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离职违约金是否要交纳

    市民蒋小姐最近收到了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邀请她担任该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和待遇都很优厚,但该公司要求与她一次签订4年的合同。由于签订的日期太长,她担心将来提前离职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对此,有关负责人指出,在19951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做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但是如果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那么劳动者在离职时就要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且这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数额,并不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新《劳动合同法》对此有很细致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单位花6000元对你进行了培训,合同约定你要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那么你每提前离职一年的违约金,就不能高于2000元。

    另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首先是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一般员工,是不能使用该条款进行约束的;其次,竞业限制的期限也有规定,就是“不得超过二年”;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这些限制并不是单方面的,单位也要为此履行它的义务,就是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士,如果既没接受过公司的培训,也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就无权与其约定违约金。但是,有关负责人也提醒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里有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即如果需要从原单位离职,之前已经有相关违约金约定,还是要受这些约定的约束。

试用期限有什么规定

    以前,不少企业都对新进员工设定了时间不等的试用期。有的单位为节约人力成本,试用期限短则数月,多则半年,或是不断试用又不断解雇员工,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或是试用期工资明显低于应有的标准,还有诸如试用期不签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保等现象更是不少。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此类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一是明确了试用期包含在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自开始试用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同就已经形成,劳动者也应当享受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各种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明劳动者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的证据和理由。一旦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南宁市最低不能低于580元。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有利于遏制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恶意使用试用期的情况。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报记者冼敏   通讯员庄华庭

规范劳资关系才符合劳资双方的根本利益。 周家志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