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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不诚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就可以知道。记者昨日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南宁信用体系建设进入规范化、法制化阶段,同时也界定了各部门的信用建设的责任和义务,扫清了制度障碍。
现状:企业信用数据缺乏
据了解,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开展广泛的征信活动,就是通过对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分析,形成企业的信用状况评估报告,然后通过信用报告的使用,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扩大经济总量、净化社会风气等目的。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分散,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无法形成统一联动的监管机制,严重阻碍了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因此,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监督管理的规范制度,整合分散在各行政部门、公用事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推进我市信用体系的建设。
信息来源于20个行政单位
《办法》规定了工商、统计、经济主管部门等20个行政单位,应依法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对信息进行了分类描述和规定。各单位有义务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办法》规定,信息提供单位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要建立相关原始资料档案。同时还规定了各单位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报送信息的时限为7日内,有利于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维护。
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
此外,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规定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如工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商标、变更登记、年检情况、抵押登记、合同履行、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统计部门提供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企业信息允许保留隐私
据了解,《办法》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完全向社会公开,二是有限制公开。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警示信息和企业自愿公示并经审定的其他信息。不宜向社会直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纳税信息、资产、负债、经营状况信息、信贷信息等。此类信用信息由于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深度信息,因此不宜直接公开,可提供查询服务,查询限制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必须按程序报经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批准,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与此同时,按照规定,有4种情形可以查询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即企业查询本企业的信息,经当事企业授权查询当事企业的信息,信用评级机构等组织经批准查询,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询的部门为履行职权持有效证明查询。
造假要承担责任
《办法》分别对信息提供单位拒绝或延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异议信息;信息提供单位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或伪造企业信用信息;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增减、修改、删除或泄露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可对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规定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同时还规定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本报记者黄敏 通讯员侯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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