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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癣”、跨门槛经营……这些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记者于近日从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建设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规范了宣传品的张贴、跨门槛经营、占道经营等诸多城市管理面临的热点问题。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直接反映城市文明水平的一个窗口。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对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原《办法》于1997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别是我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后,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市容市貌标准、行政执法措施等方面的规范明显滞后,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明令禁止乱贴小广告
乱贴小广告等宣传品一直都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面对的顽症,其流动性大、覆盖面广、借助的宣传介质形式多样,被称为“城市牛皮癣”。
目前,在张贴广告是否合法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在自己店铺内张贴宣传品是我国法律允许的,而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才是违反公共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所有张贴宣传品的行为都应视为禁止性的行为,那么这样就有可能侵犯商家的合法权利。因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实际上明确了哪些是“牛皮癣”,既能保护商家经营的合法权益,又是对损害市容环境和卫生行为的制止。
店铺不得跨门槛经营
据了解,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新建店铺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商业发展的需求,在旧城区内很多临街店铺的面积都比较小,有的甚至是由住屋改造而成,不能满足商家营业的需要,许多商家的商品不得不摆放在店铺外。同时,为了招揽顾客,大多数商家将广告牌和灯箱摆放在门窗外,既影响了城市的整洁和美观,又影响了人行道的畅通。
新《办法》规定:“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同时,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的临时便民摊点,应保持清洁、有序经营。
疏堵结合治理占道经营
目前大部分城市是在旧城区的规模上发展起来的,很多城市道路都比较窄小,尤其近几年经济快速发展,车辆急剧增加,交通拥堵的现象非常严重,如果有商贩占道经营就会影响交通安全,同时有损城市形象。在我区治理“五乱”期间,加大了对占道经营和流动商贩的查处力度,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方面现有执法力量不足,仅靠查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流动商贩卖的一些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从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和缓解就业压力出发,《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要合理停放车辆
据介绍,由于城区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发展相对滞后,停车场少、车辆多是我区城市普遍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办法》中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放车辆的区域停放。”同时对非机动车也作出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黄敏 通讯员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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