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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敏 通讯员费昌明 实习生钟丽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个月起施行。《办法》首次明确,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进一步为农村农民减轻负担。
据悉,在广西,一方面,广大居民和农业生产存在粗放的用水模式,有浪费水资源现象,应当采取措施,节约用水;另一方面,广西水资源相对丰沛,如果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实行取水许可和收取水资源费以及对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不方便群众生活,增加了农民负担,既不符合中央“多予少取”的精神,也不利于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年来,这两部分取水在实际中也没有收取水资源费。经反复研究,从农民减负、农业增效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结合广西实际,《办法》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对发电企业水资源费计征方式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广西现有的火力发电企业大多数采用贯流式冷却用水,如果按发电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缴纳数额,可能增加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负担,从而间接提高电价,增加用电企业和居民生活负担。如果按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缴纳数额,能够直观体现水资源价值,也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为此,从有利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办法》规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均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与此同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超计划和超定额取水作出要求,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计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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