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闻--经济与法
房子明码标价 购房明明白白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暂行规定》8月起正式实施

    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终于一锤定音。《暂行规定》7月20日出台,8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是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都必须明码标价。

售房信息须透明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标价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暂行规定》要求,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营销中介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都必须明码标价。

    按照规定,新建商品房必须采取《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以下简称《标价册》)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和收费公示。在《标价册》中,包括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两部分。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规定要包含以下内容:所售商品房的用途、结构、是否装修、房号、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是否销售、价格执行时间、备注;在《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中,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缴费项目、应缴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主体、备注。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费用

    据了解,对规定后的标价方式,房地产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式样,自行印制使用,并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的位置悬挂、放置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在提醒牌处摆放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供购房者查阅。

    据介绍,为了杜绝房产经营者弄虚作假,实行明码标价后,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或广告进行价格欺诈。与此同时,房地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价册》的内容,但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如需减少或更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全社会都可对其进行监督

    为避免我市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形同虚设,南宁市物价部门将从今年8月20日开始,组织人员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企业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一次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仍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误导甚至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物价部门将依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消费者也可通过拨打“12358”对房产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本报记者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