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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建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解决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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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印发新《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和《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南宁市城市特殊困难群众门诊治疗以及住院治疗给予适当救济,同时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看病难”问题。

    两个新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和原《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据介绍,相比原来的救助办法,新的救助办法凸显了五大亮点:取消了城乡医疗救助门槛;取消了可以获得救助的患病种类限制;增加了城市医疗门诊救助;大幅提高了救助比例额度;实行事前和事中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  适当救济特殊困难群众

    城市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众门诊治疗以及住院治疗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为南宁市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包括:

    (一)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6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8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6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8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患者可以凭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预付医疗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

    此外,城市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以下优惠:(一)免收挂号费;(二)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农村医疗救助  从最困难的人员开始实施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据介绍,农村医疗救助将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

    据悉,农村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8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

    (二)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60%(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救助比例,下同);县级医院为50%;省、市级医院为4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五大亮点解读

    ●亮点一:城乡医疗救助门槛降低

    具体变化:两个新规均未要求救助起付线,救助对象只要凭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发票便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解读:之前的救助办法中,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为500元,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500元的,才能实行救助。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和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不同救助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为500元;县级医院为800元;市级医院为1000元。因此,南宁市对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取消了救助起付线,将会使更多的救助对象享受救助。

    ●亮点二:取消大病种类限制

    具体变化:新办法无限制解读:之前的救助办法中,城市医疗救助只有大病住院救助,救助的病种城市共12种,农村5种。例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病种只包括恶性肿瘤(癌症)、造血机能障碍(白血病)、尿毒症(肾功能衰竭)、严重心血管病、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新办法则取消了所有病种的限制,低保对象患病后无论何种病,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都能得到救助。

    ●亮点三:增加城市医疗门诊救助

    具体变化:新《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治疗或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解读:在之前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中,城市医疗救助只有大病住院救助,救助的病种城市共12种,农村5种。由于以前只有患大病住院才能救助,并且救助的病种有规定,因此许多患小病的困难群众便享受不到救助,而一些群众所患的病不在救助病种之列,也无法获得救助。现在,取消了大病救助病种种类,分为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两种情况实行救助。

    ●亮点四:救助比例大幅度提高

    具体变化:两个新规中,救助比例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城市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农村对象在乡镇卫生院的治疗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60%提供救助,门诊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限额为300元,住院医疗费用城市对象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农村对象不超过30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当年内治疗费的80%提供救助,门诊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限额为500元,住院治疗费用城市对象全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农村对象不超过5000元。

    解读:之前的救助办法中,救助对象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扣除起付线后的余额,按30%提供救助;“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60%救助。旧办法中的救助比例较低,一般的救助对象只救助30%的医疗费,对于这些困难群体来说,仍然只是杯水车薪。将救助比例从30%提高到60%,翻了一番,特困对象更是达到了80%,将有效的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亮点五:变事后救助为事前和事中救助

    具体变化:新办法中规定,患者可以凭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预付医疗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

    解读:之前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中,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新办法取消了这个规定,救助对象在治疗前和治疗中都可以申请救助。这就避免了救助对象有病治不起、没钱治疗的尴尬。

本报记者黄滢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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