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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次审议后,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区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为促进我区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新《条例》总结我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经验,借鉴吸收其他省份的先进立法经验,在五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出租汽车客运仍写入新法
根据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广西各城市人民政府(百色市除外)仍然指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实施管理。多年来,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原《条例》已建立一整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安全、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鉴于我区原来已经理顺了出租汽车的管理体制,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新《条例》继续保留了出租汽车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并在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对部分旅游客车制定新规
考虑到九座以下的客车不适合从事长途运输,同时也为解决乡村农民出行困难,妥善引导治理目前较为严重的微型客车从事道路非法运输的问题,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九座以下的客车(不含轿车)不得从事县与县之间的客运经营,但毗邻县的毗邻乡镇之间的客运经营除外。”另外,我区是旅游大省,但旅游客运管理秩序缺乏明确的规范,一些地方的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旅游经营者使用或租用不符合旅游客车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或者甩客卖客,致使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低、安全隐患多,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旅游汽车客运站或者调度中心,对旅游汽车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理。”
跨国运输须签章方能过关
我区有3个市、8个县(市)与越南接壤。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发展,国际道路运输在我区道路运输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了改变目前我区国际道路运输通关审验与其他有关部门审验相脱节、造成二次审验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内其他沿边省份的通常做法,新《条例》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一线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审验签章。”
运输许可不再实行终身制
长期以来,道路运输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取得许可后除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的以外,一般都是“能进不能出”,形成相对意义上的“终身制”,这样给道路运输安全造成了重大隐患,严重阻碍了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为解决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新《条例》尝试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1.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2.道路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有关部门查处三次以上的;3.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4.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5.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处罚减轻只为执法更到位
我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生活水平不高,许多车辆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车辆档次较低,现还存在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运输的情况。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比较大,一般为3万元至10万元,许多无证经营者无法支付罚款。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很难执行到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法规,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报记者李丽莉 通讯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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