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首府」  「实用」  「权威」  「民声」  「县区」  「视点」  「体育」  「文娱」  「专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要  闻--权威发布

12类83项情形要追究责任
广西颁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距:  】 【字体:  】 【颜色: 绿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本报讯(记者李雁)昨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合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制定情况。《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12类83项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确立了行政首长问责制,对集体决策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办法》的出台也是我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据了解,《办法》具体规定了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12类83项情形,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进行行政复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处理信访、处理内部事务等行政行为中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这些情形绝大部分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联系密切,应当加强监督和追究过错责任。特别是,为了落实行政首长问责制,《办法》第七条对行政首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规定了十三项具体情形。

    《办法》创设了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办法》第七条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首长承担过错责任的13种情形,包括拒不执行上级决定、违反决策程序错误决策、不依法制定红头文件等。

    《办法》对集体决策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领导按决策程序办事,促进机关领导积极、正确地行使领导职责。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各项行政管理制度。根据《办法》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据介绍,颁布实施《办法》是建立我区作风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明确要求。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作风效能制度体系。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要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是要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各种违反规章制度,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确保作风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同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还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从而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报社简介 | 网站介绍 | 网络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上投稿
本网站由南宁日报社网络中心制作发布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象 引用请注明出处
建议您使用1024*768分辩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