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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或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可获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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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吴军  通讯员张胜)记者从市经委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意见》,凡是我市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可获得相应程度的财政补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坚持实行“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效果,但随之而来的资源矛盾也日渐突出。为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南宁市遂出台该《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到2010年底,我市要累计建成标准厂房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70%以上。

    据悉,为推动更多的工业企业能够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意见》中明确要求,凡投资总额低于200万元或注册资本小于1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将不实行单独供地,其所需生产经营场所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予以解决。并且,通过财政“杠杆”等手段来促进更多的企业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建造的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将实行手续办理优先,市财政设立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第一层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二层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三层及以上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在引导和推动企业使用标准厂房方面,受益地财政也将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以5至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新建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第一年每月1至3元/平方米的补助,第二年每月1至2元/平方米的补助。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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