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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集资建房面积不准超过90平方米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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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

全额集资建房要严格审核

    全额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户。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过去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全额集资建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单位提供的全额集资建房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手续完备的,批准其全额集资建房。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利用自有住宅用地进行全额集资建房,但不能新征土地用于集资建房。

    《通知》明确,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项目。

    对2006年8月14日以前审批的全额集资建房项目,房屋竣工半年内在市房改办办理完《全额集资建房办证通知书》手续的,可按《关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执行,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按本通知执行。

建房资金由集资户负担

    职工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必须明晰产权,建房资金(包括建房前期费、建安工程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建筑管理费用等)由集资户负担。

    职工在办理房屋计价手续时,根据有关规定,超过控制面积部分按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的20%缴交超标差价款。

    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个人实际应交款由全额集资建房的单套综合造价款和超标面积加价款两部分组成。

    全额集资建房的综合单位造价=建房实际单位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

    建房实际单位造价=本栋建房实际费用总额÷本栋住宅建筑总面积。

    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为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

    (一)全额集资建房的单套综合造价款=[建房实际单位造价×(1±楼层调节系数)+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1±地段调节系数)]×套型建筑面积;

    (二)超标面积加价款=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超标面积×20%×(1±地段调节系数)。

    超标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层高在2.2m(含2.2m)以上的封闭架空层建筑面积]-共用面积-控制面积。

    全额集资建设的底层封闭架空层,层高在2.2m(含2.2m)以上的,其建筑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出住房控制面积的,收取20%超标差价款;通透式架空层作为共用面积,分摊到各户。层高在2.2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随住房办理权属登记。

    职工缴纳的住房实际价款中未直接用于建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价款,要存入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本报记者黄滢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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