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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5月实施
违规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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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据记者昨日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为进行了严格管理。

一些弊病困扰建筑市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建筑业中最敏感的环节——工程造价显得越来越重要,无论是民营投资还是国有投资,都越来越重视造价因素。

    “工程计价依据不够完善、齐全,并滞后于建筑生产力和发展水平。”据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工程造价数据收集与发布机制,其力度远不能满足工程招标及结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

    据分析,建筑市场造价不良现象还包括计价行为不够规范,造价成果良莠不齐,某些造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欠佳,恶性竞争、围标串标、签订阴阳合同、标后另行谈判、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政府每年都要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做清欠工作,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无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最后就是缺乏造价信息的整理和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使得工程投资效益不高,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四大改进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办法》主要确立了四个方面的制度。

    ◆确立了建设工程计价责任制度。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经常因计价责任不明产生纠纷。招标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加大投标人的计价风险,而投标人往往利用单价与合价间的“不经意”错误设“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陷阱。《办法》参照国际通行的FIDIC有关条款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结合南宁市实际,规定“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制度。为了防止围标串标,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国有资金的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规费流失,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管是必要的,《办法》对标底(或控制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备案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备案适用的工程范围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制定建设工程结算制度。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往往因各种原因产生纠纷,导致工程结算难,损害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中拖欠原因之一是工程结算制度不完善。工程竣工后,少数业主往往以各种理由来拖延竣工结算,使工程款不能及时结清,施工企业由于无法及时收回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当政府对拖欠工程款进行清理时,“未办理完竣工结算”又成为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对结算资料的提供时间、结算的法定时限和结算纠纷调解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工程项目结算行为,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加强对造价从业单位及人员管理的制度。目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缺乏诚信、违规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执业责任进行了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的从业活动设定了动态监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从业的禁止行为和造价文件质量要求。

本报记者黄敏  通讯员侯康顺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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