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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工权益 规范建筑劳务市场
我市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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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所有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时,必须交存足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月19日,市政府向我市各县区、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批转《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

    自2003年我市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有力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我市制订出台了这个《意见》。

不做承诺取消投标资格

    《意见》规定,所有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在标书中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存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中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中标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承诺的,取消投标资格。

    建筑业企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后,方可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或未交存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据了解,建筑业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存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存10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交存6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存30万元人民币;专业承包三级交存10万元;劳务企业交存2万元。

拖欠工资影响资质检查

    《意见》中明确,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发出《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通知》(下称先予支取通知),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暂时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障金。

    据悉,我市将建立全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并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结算、造价管理等情况纳入建筑业诚信综合评价的指标。今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将作为资质检查、企业信用评定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非法聚集、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欠薪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有关单位将按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则上浮企业交存保障金的额度0.5至1倍。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所承接工程核算出的工资全部预存入市劳动保障部门监管的账户,强制实行重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监控支付。

本报记者黄滢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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