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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至5月30日,南宁市房产、工商、物价等部门将联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对市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展开地毯式检查,这意味着南宁市房地产交易行为检查将进入第三阶段。
前期工作顺利完成
2006年11月,南宁市制订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将检查工作安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南宁市成立了房地产交易行为检查领导小组,启动了“广西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年”活动,完成了检查对象的摸底调查,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和检查信息反馈制度。第二个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配合自治区建设厅督导组对我市部分商品房项目进行了实地抽查,给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下发了《关于填报“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表”的通知》,随文还转发了《房地产交易行业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各企业对照表格及方案,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重查预(销)售活动
从2月1日至5月30日,联合检查小组将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商品房预售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是否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发现违规操作的,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房产部门将协同建委、工商等部门从严查处,取消开发企业的资质。
二是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检查。主要检查开发企业是否有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
三是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监督检查。房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在制定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者的责任或排除购房者合法权利、设立“霸王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者明示。对于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产部门将停止办理其相关房地产交易手续。
四是对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检查。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1个月内到南宁市房产局办理备案。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就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或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或在代理买卖过程中有赚取差价、违规收取、挪用客户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受严肃处理。
将典型案例上报建设部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冯炳浩表示,从目前收回“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表”来看,多数企业认为自身的经营行为都很规范。但在实际检查中,却发现一些开发企业存在不少问题,如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等。根据建设部的要求,要将此次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安全定期上报。
冯炳浩还表示,此次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不仅仅是地方行为,而是全国上下一盘棋。在下一步的检查中,相关部门将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跟踪报道,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或整改不力的企业,除了依法从严惩处外,还将及时曝光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这次检查的结果将和后期的行业评比挂钩,作为评比的条件之一;将对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影响较大,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上报建设部。因此,他希望南宁市的房地产开发、经纪企业积极配合我市的检查工作,在自查自纠中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共同营造一个诚信、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本报记者钱虹 通讯员覃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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