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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354种药品实施“封顶价”
我区采取三大措施为限价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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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月26日起,区物价局将对354种药品再次发出“限价令”,精氨酸等10类354种2101个规格的药品将全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其中70%的品种下调价格,平均降价幅度20%,最大降幅85%,降价金额约70亿元,是历次药品价格调整中降价金额最大的一次,降价的药品主要为临床应用较广的心血管药和抗生素类药品。

2101个规格药品被限价

    “这次降价主要是为了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挤压药品不合理的利润空间,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据物价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价格调整的药品主要为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

    据了解,此次公布降价的354种药品包括1768个规格的GMP标准药品以及333个规格的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主要都是药价“水分”空间比较大的心血管药及其他内分泌、神经系统药。

    记者在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上看到,降价的药品包括营养治疗类、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类、神经系统类、泌尿系统类、血液系统类、循环系统类等十类药品。而对人纤维蛋白原、抗狂犬病血清、破伤风抗毒素等临床上应用广泛、疗效确切的普通低价药品价格上则给予了适当的扶持。其中部分药品的降价幅度较大,如同等剂型规格的复方氨基酸注射剂,市场价为40元左右,限价后为36元。同等剂型规格的“精氨酸注射液”,目前市场价格为20多元,限价后为18.2元。

谨防限价药换装上市

    记者留意到,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均是按照药品的通用名称制定。

    “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在外行人看来有很多都没听过,因为写的都是药品的通用名称。”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他告诉记者,以往国家降价时公布的药品名称都是商品名,例如“吡拉西坦”在市场上被称为“脑复康”。这样做,杜绝了少数药品生产厂家将同一种药品改名换姓后重新包装抬价上市的可能性。

拆零出售药品价格不得抬高

    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物价部门还要求,如果此前区物价局公示最高零售价高于本次调价的,必须按本次调整的最高零售价执行。

究责制严防降价药“消失”

    国家从1996年开始整顿药品价格秩序以来,降价涉及数百种药品,降价金额达数百亿元。仅去年就下发了3次“降价令”:6月,发改委降低67种抗肿瘤药品零售价格,平均降幅23%;同年8月调整99种抗微生物药品零售价格,平均降幅30%;同年11月宣布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平均降价14.5%。

    但每次降价后,有的医药企业要么将药“换个马甲”再重新上市,要么不生产,而医院或药店干脆把降价药“冷藏”起来,老百姓得到实惠并不多。

    为防止药企将降价药品换药名换包装,变成新药,或是降价药从处方和药房“消失”,物价部门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报记者黄敏/文  钱虹/图


药品限价,百姓受益。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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