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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自治区政府2006年12月18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关内容进行通报。记者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养老金计发有新规
据了解,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
过渡期衔接新旧规
为保证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决定》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标准的,2006年新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20%加发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至2010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
同时,《决定》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个体户四档基数缴费灵活
《决定》对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按上述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据悉,缴费基数选定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并按其实际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差额部分,应在本人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同时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用复利方式计收利息,并按规定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非在编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决定》扩大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非在编人员从此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新规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参保人员流动后接续有新规
《决定》对参保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作了具体的政策规定:
参保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的建立和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现改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一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本报记者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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