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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小广告被称作“城市牛皮癣”,影响城市的市容景观。从12月1日起,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宁有关部门对广告乱贴行为进行重罚,个人乱贴小广告罚款50元,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最高罚款3万元。
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造成违法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指使、雇佣(请)他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的通讯号码,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通知通讯运营商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行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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