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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莉)自2007年1月1日起,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将全面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记者昨日从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都要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据介绍,目前我区班车(含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车辆(不含出租车)约有2.71万辆,共有近60万个座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500辆,共1.4万吨位。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有近半数没有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即使已投保的,保险金额也偏低。因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旅客、货主等各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在遭受损害时不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又增加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风险,还给政府带来了较大的社会管理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我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把承运人责任险作为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强制性保险。自治区交通厅和广西保监局已确定了合理、科学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最低保险金额。全区经核准经营的道路班车(含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的投保金额都要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对此前已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营运车辆,如保险金额未达到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最低标准要求的,要通过加保的方式达到规定标准。
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定实施后,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将把承运人责任保险实施情况作为向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的必检项目,并作为对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及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营运车辆,要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在15天内投保,对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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