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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军 通讯员吴凯)6日,我市30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由市地税部门召开的会议,听取了市地税部门对市政府日前批准执行的《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解读。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06年6月,我市共有房地产企业473家。而2005年全市房地产企业共缴纳税收7.99亿元,占我市地方税收收入的20.57%,全市财政收入的7.98%,房地产行业已经逐步成为南宁市的支柱产业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此情况下,我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沿用1998年制定的预征率,已落后于我市经济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发展水平,市政府在充分考虑我市房地产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重要的政策调整。
据介绍,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普通住宅销售收入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原来的1%调整到2%,将非普通住宅、写字楼及其他商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调整到3%,而对于建造经济适用房出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额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是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利润率计算出计税利润额,再依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计税利润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计税利润率为10%。
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房不采取预征办法。但经济适用房项目要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这次调整政策选择的起始时间是今年1月1日。而为了给予纳税人充分的申报纳税调整时间,对涉及此次调整的纳税人,10月份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11月20日。也就是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20日前,按调整后的预征率及规定的预计计税利润率申报缴纳2006年10月份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同时计算申报补缴2006年1至9月份应预缴的税款。
凡是在11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6年10月份以及补缴1月至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正常申报处理,不加收滞纳金。从11月21日起,对按规定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如逾期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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