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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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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登记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对象范围

    《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16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城镇常住人员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委会和县辖镇的居委会范围内,有当地户口的人员或无当地户口但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

    《办法》规定,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分别为:劳动年龄内从未就业的人员和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肄)业后未就业的毕(肄)业生;劳动年龄内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未找到工作或就业转失业的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外地来桂人员;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等。

    同时,《办法》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按该办法的规定先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优惠待遇

    《办法》第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在其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所在设区市的全市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求职活动,按规定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三次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减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同时,《办法》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应主动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按规定时间参加《失业证》的年度验证;与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

    ●登记程序

    《办法》规定,失业登记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未就业的证明;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失业人员可到居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就业服务机构将对失业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在受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证》。

    ●证件管理

    记者获悉,《失业证》采用实名制,同时以失业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失业登记号码,使用《失业证》编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定)。

    《办法》规定,一旦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证》: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或区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连续3次拒绝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不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证》验证不合格或逾期不验证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要求终止就业的;失踪、死亡的;出卖、转借《失业证》给他人使用的。

本报记者罗琼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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