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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开始执行
救助对象救助起点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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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对《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中部分涉及救助标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救助起点大幅度降低将使更多的救助对象看得起病。上述两个《办法》的新《办法》于9月12日起开始实施,旧《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五保户看病报销60%

    新的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对农村五保户的救助起点调到了“零”,即农村五保对象不论是到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看病或住院,只要不超过全年累计救助额度,都可凭有效发票按金额的60%给予报销。另外,住院治疗全年累计救助额大幅增加,提高到了5000元,比原来增加了3000元。

    据了解,旧《办法》中,五保户与其他救助对象一样,都要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起付线,并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扣除起付线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一次性治疗起付线为100元,1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50%给予救助。而住院治疗的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为1000元(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起付线,下同);县级医院为2000元;市级医院为3000元。在扣除起付线后的余额按15%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医疗救助起付线大幅调低

    新《办法》都把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起付线调低,甚至降为零。相关部门人员解释,如此修改是为了让更多的救助对象能及时看病、看得起病。

    据介绍,农村特困户(含特困残疾人)、农村特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孕产妇、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门诊一次性治疗起付线为100元,比原来的300元降低了200元。1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600元。而旧《办法》规定全年累计不超过400元。上述人员在住院治疗时,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起付线(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500元(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起付线,下同);县级医院为800元;市级医院为1000元。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扣除起付线后的余额按3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起付线分别比旧《办法》的1000元、2000元、3000元大幅降低,而扣除起付线后的救助百分比提高了一倍,全年累计金额增加了1000元。

    城市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500元的,就可享受医疗救助。而按照旧《办法》规定,要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才能享受医疗救助。另外,新《办法》规定,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县区民政部门还先行预付500元救助金,让他们能得到及时治疗。

救助百分比和救助累计金额提高

    在两个新《办法》中,大多数救助比例或救助累计金额都相应提高。

    据对比,农村救助对象门诊全年累计不超过600元,比原来的400元增加了200元。住院治疗在扣除起付线后的余额按3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比原来扣除起付线后的余额按15%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均有了大幅提高。

    城市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超过部分的3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比原来“按超过部分的20%提供救助”也有所提高。另外,旧《办法》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不仅设置了500元的起付线,超过部分的救助比例也比新《办法》低了10%。

本报记者杨莉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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