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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莉)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老教师待遇问题,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要在2007年以前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通知要求,在移交工作完成以前,其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补贴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有困难的国有亏损企业,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区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二是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补差待遇后,当年亏损总额等于或大于企业所办中小学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或连续2年亏损的困难企业。
2004年1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在移交或关闭破产前已在其学校教师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或在实施《教师资格条例》之前,已经在教师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可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这类退休教师,退休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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