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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今日起实施
违反禁令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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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邓艳霞实习生王志鹏)为了规范我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日起实施。据悉,这是广西第一个由政府发布的公园管理规定,明确了违反规定禁止行为的公民将负相应责任。

公园票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规定》要求,今后我市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游园项目内容或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而公园内举办活动确需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门票价格。另一方面,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同时,《规定》还明确说明,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

违反禁令要负相应责任

    最值得市民关注及自我提醒的是,《规定》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违反就要负上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指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画、张贴,但公园管理机构划定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除外;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其中,“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一项,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这是处罚最严重的一条。而最轻的处罚——“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画、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也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至于,现在公园里常见的“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现象,也明文规定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此外,对于公园管理方管理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规定》中也分类作出了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规定。

    目前,全市各大公园都已将《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宣传页、标牌张贴或安装在入园处和园内明显位置,以提醒市民在入园游玩时主动遵守公园管理,规范自己的游园行为。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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