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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罗琼 通讯员袁青)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减轻我市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负担,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从2006年9月1日起,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调高,不同级别医院新标准将比旧标准提高1倍左右。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物价部门《医院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取暖)费收费标准》制定了符合南宁实际的医保住院床位费新标准。据了解,调标后床位费标准普遍比调标前提高了近1倍,其中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1人间和2人间标准都提高了1倍以上。
按照医保相关规定,如果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或等于医保床位费标准的,其实际床位费可按医保规定比例结算支付;如实际床位费高于医保床位费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医保规定结算支付,而超过支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新医保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单位:元/床·日
|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一人间 |
二人间 |
三人间 |
四人及以上间 |
重症监护病房 |
| 三级 |
15 |
12 |
8 |
5 |
30 |
| 二级 |
15 |
12 |
8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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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
7 |
6 |
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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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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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病监护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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