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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策),明确了今后3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工作思想和各项工作任务。那么,这个新政策与2003年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原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相比,有了哪些调整和突破?又缘何作出这些调整和突破?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董秀银对此做了详细解析和解读。
董秀银告诉记者,我市的新政策是在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新政策、总结了我市近年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来说,对原政策进行了时间的延续、对象范围的扩展、原有政策的调整和充实。
时间的延续
记者:新政策中,提到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同时“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这样的描述,对困难群体来说,是不是意味着一个利好消息的到来?
董秀银:是可以这么认为。新政策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这意味着政策有效期将延长到2011年,那么旧政策确定的税费减免、小额贴息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项政策执行期限将得到继续延长。此外,为了照顾困难群体,“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相应延长,对就业困难人员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各级政府尽管提倡市场就业,但对于最困难人员会给予最直接帮助。
对象范围的扩展
记者:新、原政策一对比,可以很清楚地发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从原来的4类人员扩展到了6类人员。同时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也发生了变化。能不能分析一下新政策在这方面的调整?
董秀银:大家可以看到,新政策扩大了覆盖面,主要体现在3方面。一是“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扩大,将国有企业歇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供销系统下岗职工、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纳入扶持范围。
二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这是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手段,是建立促进就业机制的积极探索。
三是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增加了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这样做既符合我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的总体要求,也适应了建立促进就业机制的客观需要。
项目的扩展
记者:原政策对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的19个微利项目进行了硬性规定,但在新政策中,关于微利项目的确定由地方自行决定。另外,社保补贴项目在新政策中也有了新内容。这些扩展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董秀银:新政策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微利项目由自治区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银行备案。贷款贴息范围由过去的列举式改为地方上报备案制,这个规定更贴近地方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际情况。
新政策中,社保补贴项目在过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对各类企业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增加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增加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重点解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中“病有所医”的问题。
政策调整
记者:新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调整,从原来的设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按四个税种依次减免。这个主要是结合哪些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
董秀银:新政策规定,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大户”的问题而作的调整。因为在现行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一些雇工已超过8人的“个体工商大户”不及时变更注册性质,依然享受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这一问题,新政策设定了8000元作为减免限额。在规定的限额内,绝大多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不会受到影响,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在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原政策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条件进行了“30%比例”的限制,即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比例时才能享受政策优惠。新政策在这方面有什么调整?
董秀银:在鼓励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方面,无论是对象范围还是优惠方式都作了调整。一方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一方面,取消了门槛。享受优惠的企业只要招用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就能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
目前,部分服务型企业雇用人数很少,一般只招用几名下岗失业人员就能达到税收减免标准。而企业支付给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保险则远低于企业获得的税收减免,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变成了一些企业合法避税的渠道。因此,另一方面新政策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这既体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支持,也方便了政策操作。
对原有政策的充实
记者:新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扶持。您能具体分析一下吗?
董秀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的就业援助,新政策作出了几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含岗位补贴)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对“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再一个方面,对在公益性岗位死亡的补贴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期间因病、非因公(工)死亡的,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其发放标准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执行,费用从再就业资金解决。此外,为了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更好地提高技能,稳定就业,明确持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这些新的规定,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了我市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决心和信心。
本报记者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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