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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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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见习记者吴玉霞)昨日,记者从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目前,市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做好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范围、代收办法、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和程序以及征收管理的检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按用人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具体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比例-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而2006年度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具体安排如下:7月1日至8月31日,用人单位到管辖的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填好表后,持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材料和资料到所管辖的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而8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据统计,我市有30多万的残疾人,几年来,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一定的发展。目前,我市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经达12811人,就业率从以前的60%提高到86.54%,部分残疾人实现了自食其力。但是也有部分单位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采取消极态度,导致以前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保障金遇到诸多困难,征收到的保障金只有应收资金的20%。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地税机构征收体制较为健全,以后实行地税代收各类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只是征收手段的变化,其目的都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南宁市残疾人创造一个“平等、充分、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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