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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殡仪基本服务费调整
按现行标准下调最大幅度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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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黄滢)从17日起,南宁市殡仪馆部分殡仪基本服务费将进行调整,相关丧葬手续的办理也进一步简化。据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了解,此次对部分对象的部分殡仪基本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调最大幅度达30%,是近年来下调幅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南宁市民政局此次下发的《关于对市殡仪馆部分殡仪基本服务费进行调整的通知》,此次殡仪基本服务费下调项目包括遗体接(抬)运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这些项目包含了遗体(抬)运、卫生消毒布、遗体火化、纸质卫生棺、骨灰包装袋、骨灰寄存等费用,需增加其他项目的服务,费用则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如遇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民政部门所调整的项目下调的幅度将不会改变。

    据悉,此次南宁市民政局是在物价部门核定执行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市殡仪馆部分殡仪基本服务费进行下调,享受的对象及下调幅度包括:

    ●南宁市六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中由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村)民,农村居民中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五保”对象。以上对象的部分殡仪基本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调30%。

    ●具有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邕宁区、良庆区、西乡塘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青秀山风景区农业户口的村民。以上对象的部分殡仪基本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调20%。

    ●另外,凡是当天死亡当天火化的遗体,其部分殡仪基本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调10%。

    南宁市此次部分殡仪基本服务费进行调整将从7月17日起执行。2003年南宁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对我市城市“三无”、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下浮部分丧葬费的通知》、《关于对邕宁县农村村民办理丧葬事务实行统一下浮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特别提醒: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享受殡仪基本服务费下调条件的对象在死亡后,凭死亡证明并持有关证明、证件按有关程序到南宁市殡仪馆办理丧葬手续。“三无”对象由负责供养的单位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低保对象凭政府发放的低保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五保”对象凭政府发放的“五保供养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农村村民则凭身份证或户口簿。

    殡仪馆要按规定在业务大厅公布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殡葬服务收费的各种项目和标准,设有殡仪馆的武鸣县、横县、宾阳县民政局,可以参照市民政局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县的具体办法。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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