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首府」  「财经」  「权威」  「公共」  「县区」  「视点」  「体育」  「文娱」  「专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要  闻--权威发布

旅游者权益受损该向谁索赔
广西旅游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


【行距:  】 【字体:  】 【颜色: 绿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有关建议或者意见。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法制办了解到,该条例将规范旅游景区(点)门票、旅游资源及设施依法有偿出让、旅游公务服务、旅游合同的签订及转让、旅游购物赔偿、旅游损害赔偿等涉及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内容。您要是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7月25日前反馈至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门票调价要开听证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旅游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定期向社会公示。旅游区(点)要制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制定或者调整旅游区(点)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建立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和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承载力的信息。

    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及时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旅游区要控制游客流量

    《征求意见稿》提出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当旅游区(点)的游客数量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区(点)应当向社会发布预告,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旅游开发要依法进行环评

    该条例对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提出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要与旅游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还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旅游建设项目对周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

    对在已开发的旅游区(点)和已经规划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经营将被严厉处罚

    《征求意见稿》对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为等都做了修改与增加。提出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外地旅游经营者进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市场附加限制条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也列入经营者的禁止行为之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住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何免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旅游区(点)可以设置单一门票或者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区(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同时,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否该免费提出了3个意见。方案一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方案二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学生免票;方案三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卖猪仔”要征得旅游者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要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如果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当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旅游者权益受损该向谁索赔

    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旅游者在旅游区(点)游览时,其合法权益因旅游区(点)经营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后需要赔偿的,是否由即将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赔偿的形式和幅度,该《征求意见稿》也分别提出了2种方案,即赔或不在本条例中规定民事责任。

    赔偿方案中规定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和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或者旅游者所购商品的质量不符合旅行社作出的承诺、保证,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有义务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追偿。

    旅游者在旅游区(点)游览时,其合法权益因旅游区(点)经营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他相关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区(点)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区(点)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其他经营者追偿。与旅行社签订委托接待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行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其他经营者追偿。

本报记者杨莉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报社简介 | 网站介绍 | 网络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上投稿
本网站由南宁日报社网络中心制作发布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象 引用请注明出处
建议您使用1024*768分辩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