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精神病患者是否列入选民名单?
答: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影响行使选举权利,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问:外来人口中的选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外来人口中的选民,须持本地公安部门合法的暂住证和原籍居住地乡级以上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可以在现在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问:暂时到外地打工、工作、学习、养病的人员应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暂时到外地打工、工作、学习、养病的人员,是临时性的居住和工作、学习等,经过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的同意,可以委托投票。
问:离、退休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答: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第26条第四款规定:离、退休人员在现住地的选区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问:自治区所属单位的职工,其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跨越县、市几地的,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答: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第26条第三款规定:以上职工在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问: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各类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应当在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