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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摘登(五)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行拆除的期限内仍不拆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