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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高校毕业生与下岗失业人员开 “ 绿色通道 ”
五部门免收10项从事个体经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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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黄敏)“以后我们做小老板更有信心了!”昨日,广西大学计信系的小张激动地说。因为从今年至明年底,我区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将享受更大的优惠政策,包括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10项收费项目都将免收。

    据了解,早在今年1月,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他们从事的一些行业收费实行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此次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收费、卫生检测检验收费
    ●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通知》中明确要求,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此外,物价部门还提醒,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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