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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失业问题
城镇每年新增25万个就业岗位 每年新增转移50万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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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杨莉)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从今年到2008年,全区每年将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国家下达我区的目标范围之内,农村劳动力每年新增转移就业50万人以上,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下来的下岗失业问题。

自谋职业可获减税及贴息贷款

    政府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贴息50%。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有优惠政策

    政府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各项税费的优惠。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营运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重点扶助“4050”人员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作为政府的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政府将投资开发部分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向所辖街道(乡镇)营运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申请,按其所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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