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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药多名”的现象在医药行业中非常普遍,同一种药物被不同厂家换了商品名和包装之后,其身价便暴涨。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药多名”现象将得到有效扼制。
同药不同名 消费者被蒙
“没想到买个胃药竟这么困难!”陆小姐无奈地向记者诉苦。
患有胃病的陆小姐去药店买胃药,可是这却让她左右为难,药柜上“胃舒达”、“保胃健”、“愈疡宁”等一大堆五花八门的胃药把她搞晕了,除名称外,各种药品的包装规格、售价也相差很远。营业员介绍,这些药品的成分都是法莫替丁。
“一片胃药,头衔那么多,这叫我们患者如何选药?”陆小姐感慨地说。
和陆小姐一样,很多患者在选购药品时都碰到这样的情况。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种不同包装、不同商品名的感冒药多达数十种,如“感康”、“仁和可立克”、“盖克”等,其主要成分均为复方氨酚烷胺。
除了感冒药,类似抗生素、心脑血管类药品的“一药多名”的情况也同样普遍。同样成分为红霉素的药品,就有“严迪”、“利君沙”等数个名字;“欣康”、“德明”、“艾司莫”、“丽珠欣乐”、“格芬达”等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名称,其实都是指用以预防和治疗心绞痛的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仅头孢曲松钠这种抗菌药品就有“罗氏芬”、“丽珠芬”、“菌必治”、“康力舒”等多个药名……
据了解,随着近几年大量仿制药的上市,“一药多名”的现象日益严重,一种药物有几十个商品名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6400多种药物中,常用的有2000多种,其中大部分是仿制药,与之相对应的商品名竟多达数万种。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在200种常用药品中,拥有4个药名的占20%,拥有5个药名的占25%,拥有6个药名的占25%,拥有7个药名的占15%。
据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医生黄延祚介绍,按照世界通用标准,一个上市药品主要有3个名称,即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其中,化学名和通用名是标准名称,而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可以用不同的商品名。按照我国药物管理的规定,一种药品的化学名和通用名由国家药典及药品管理部门确定,而商品名由生产厂家来定,只需在药品注册部门备案即可。而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可以用不同的商品名,所以才会出现“一药多名”的现象。
在谈及“一药多名”的危害时,黄医生认为,同一种药品但商品名称不相同,普通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这一点,生病时就有可能服用了不同名称的同一种药,造成超量服药,对患者的身体非常不利。
同药不同价 消费者被坑
“一药多名”不仅对患者安全用药造成危害,而且还让患者为此而多掏钱。
在朝阳大药房,记者欲购买氧氟沙星滴眼液,在营业员介绍的几种滴眼液中,其中国内生产的产品,最低价格仅为1.3元,而国外生产的产品,价格竟高达30多元,两者价格相差几十倍。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部分药品均为同一药品,因产地、名字不同,其价格也不一样。
同样的药品,价格差异为何如此之大?一些药店的营业员直言不讳:“这是厂家的营销策略。”据称,其实这些药的成分大致相同,疗效也差不多,很多顾客只为了图新鲜;一些药厂为了追求利益,常常只将即将退出市场的老药更改商品名,改进包装,然后投入大量广告,价格就顺其自然地抬高了。
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一些厂家甚至在宣传时经常用明显的字体醒目地突出自己的商品名,而弱化了药品的通用名。许多患者对商品名印象深刻,但并不清楚药品的通用名。
对此,黄延祚医生表示,不可否认,有些生产厂家在改变了药名和包装的同时,在药效、质量、副作用及制作工艺上都有所提高,但也不排除有的生产厂家为了使自己的药品好卖而更改商品名、改进包装,而药品质量并没有提高。这样做的害处是可能导致厂家虚高定价、牟取暴利。目前市场上出售的药品换个新名字价格提高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现象普遍存在,实为“换汤不换药”。
新规定新主张
旧规则被改
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同时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6月1日起,除了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的仿制药品将无法得到国家批准的商品名称,只能使用通用名。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为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规定》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并对其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在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大小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四分之一。《规定》特别要求,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
在《通知》中要求,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本报记者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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