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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南宁,缴交住房公积金不再只是一部分人的“专利”,无论是民企职工,还是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都可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了。市政府3月22日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市属各单位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单位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相关工作。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列支渠道确保单位公助部分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市、县财政要按部门预算规定综合预算内外资金予以安排考虑。对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公助的部分,应尽快补缴,不能拖欠。
各单位都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单位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通知还要求,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但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能低于5%。
本报记者庞育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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