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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庞育秧)从2006年到2010年,我区将培养50万名左右,覆盖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基本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获悉的。
三类人列入培养对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广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对象为:一是现有的县、乡、村各类农业技术人员,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某项农业科技带头人;二是重点从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和每年回到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田秀才”、“土专家”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志于发展农村经济的青年农民;三是外出务工人员。
按照《办法》安排,2006年到2010年,县(市、区)一级共培养2.5万名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包括农、林、水、牧、渔各个产业的科研开发等骨干型优秀实用人才;乡一级共培养12.5万名具有高中阶段教育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机、兽医和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实用人才;村一级共培养35万名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有证书可定为实用人才
如何评定农村实用人才?《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要给予技术资格的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一律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坚持“农村实用人才工程”与“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对在上述培训、评定、鉴定中已取得证书的人员,可认定为农村实用人才。
农民工进城就业无限制
我区5年培养50万名左右农村实用人才,有什么样的政策和措施“保驾护航”?《办法》明确规定:
——各级财政应将必需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引进或成果转化、技术承包和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收入。
——鼓励和保障自主创业。农村实用人才在自办、承包种养场或乡村企业时享有承包优先权和贷款贴息、税利返还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允许他们在农村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当地政府不得以户口为由作任何限制。
——鼓励和引导有一技之长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凡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地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有效,享受同等待遇。
——取消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取消进城务工的行政性收费,其子女就学凭用工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街道证明就地择校,与城镇职工子女一样享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根据市场和行业的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农村实用人才免费进行两年之内不少于两周的再培训、再教育,使其补充、更新知识,增强技能。名词解释: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掌握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标准就是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增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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