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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庞育秧)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排出了“十一五”期间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间表。
通知明确,“十一五”期间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规划为:2006年,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以及全区所有地级市要全部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具备改革条件的县(市、区)要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7年,自治区本级和地级市完成所有预算级次单位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和地级市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同时,大部分县(市、区)要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8年,全区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9年至2010年,全区各级进一步完善此项改革的运行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投入机制,将应当支付的代理银行资金汇划手续费、代理业务费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开展改革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有稳定来源。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要根据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国库存款利息收入中通过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自治区本级改革工作正常经费开支,补助市、县两级财政国库部门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经费。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激励机制,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改革成效显著的地方以及部门、单位,自治区财政可通过增加改革经费补助的方式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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