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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了若干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确保我区家禽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补贴。《通知》明确,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对2005年全区应免疫家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1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负担90%,余下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税收优惠。《通知》规定,对家禽养殖和加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收费减免。《通知》确定,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信贷支持。《通知》规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扶持。特别是对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禽产品加工企业应对禽流感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及时给予必要支持,确保禽流感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和基本生产的资金需要。
本报记者庞育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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