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新闻
首付增加引纠纷 法院判定无过错

    因国家政策调整,房屋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买主被开发商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均无过错。

    费某于2006年元月购买了南宁某房地产公司一套面积约为130平方米的商品房,同时签订了合同,20065月,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费某,费某也按约定支付了20%84000元的首付款,剩余款项以按揭形式偿付。而后费某得到银行通知,首付必须交纳房款的30%非合同约定的20%,费某认为此举是欺诈行为,故至今没有办理银行按揭,被开发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费某也已依约交付了首付款84000元,但在办理剩余房款按揭贷款手续时,20065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第二条第(五)项中规定:“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6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价的30%。同时对购买自住住房且户型建筑面积为90㎡以下的房屋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因此,在这件事情上双方均无过错。故法院判定解除南宁某房地产公司与费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费某应支付该房产公司从200651日至今的房屋使用费,房产公司除返还费某84000元本金及利息外,还应补偿给费某住房装修损失及房屋升值损失共计10万元,同时因当事双方均无过错,驳回南宁某房产公司要求费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陈红恩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