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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牵出权益案 母子联手上法庭

    为了给小儿子申请按揭贷款提供方便,母亲私下签订合同,将房产赠与小儿子,不想却引来另一桩烦恼:小儿子夫妻离婚时,前儿媳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家人只好上法庭。

    马山县白山镇的蓝女士现年66岁,育有4个儿子,都成家立业,老大和老三分别在南宁、来宾工作,老二和老四在马山工作。1988年,蓝女士和老伴在马山县城购地兴建了一栋两层半的楼房,小儿子成家后与父母住在一块。1994年,蓝女士的老伴去世。

    1998年,小儿子与当地女子贾某结婚,打算贷款扩建楼房。据小儿子说,2003年为解决扩建楼房资金困难问题,他曾以父亲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告知其父亲已去世,不能以其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仅有他一人。他与母亲商量后,将楼房以赠与方式登记到他名下,然后办理房产证后再抵押贷款。由于当时赠与的目的仅是为了贷款,并不是想占有该楼房,因此此事没有告知三个哥哥。蓝女士考虑了一番,最后决定将楼房暂时赠与儿子,为的是帮小儿子拿下住房贷款,她当时只想到该楼房是她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因此没有与另三个儿子商量。2003729日,蓝女士与小儿子签订了赠与房产合同书,并到当地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登记,小儿子如愿拿到了住房贷款。

    小儿子用银行贷款将原来的两层半楼房扩建成四层半,并全面进行装修,小两口和老母亲住进了大房子。去年61日,贾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该四层半的楼房。老四小两口闹离婚后,三个哥哥才知道母亲已将房产赠与老四一事。三个哥哥不想让本该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被贾某分割,便将母亲和老四告上马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私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贾某认为自己与这起财产纠纷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案件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楼房应属于蓝女士和老伴两夫妻共同财产,在老伴去世后,她对该房产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蓝女士和四个儿子共同继承。在老伴去世后,蓝女士和四个儿子尚未对两层半楼房进行析产继承,为取得银行贷款,蓝女士未经其他三个儿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与小儿子,该行为应属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其他三个儿子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蓝女士与小儿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本报记者杨宁筠 通讯员蓝海鹰  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