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新闻
经济困难 无力抚养
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市民叶女士近日向本报热线咨询:她前几年从南宁市福利院领养了两个孩子,现在孩子需要入学,由于经济困难,她无法继续养育两个孩子,想知道她能否把孩子们退回福利院?

    叶女士称,她早些年离了婚,一个人过很孤单,便于2000年到南宁市福利院领养了民心(化名)和开星(化名),并办理了收养证,当时这两个孩子只有一两个月大。那时叶女士的经济状况比较好,家里有房子出租,又有菜地可以种菜,日子过得不错。

    自从2005年叶女士的房子被拆迁后,她的手头就没那么宽裕了,日子过得比较节俭。转眼间两个孩子长大了,叶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去了住处附近的两个小学,两个学校均以人满为由拒绝录取民心和开星。叶女士把她们送到另一所小学,读了一个学期后,叶女士说孩子被人欺负,又把她们转到另一所学校。但叶女士对这所学校也不满意,认为该校教学条件太差,就让孩子们辍学了。

    叶女士称,她与丈夫离婚多年,她的亲生女儿也不再与她来往,现在没有经济来源,她不知如何是好,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将来,她想把两个孩子送回福利院。

    叶女士能不能把孩子退还福利院?需要办什么手续?记者为此采访了南宁市福利院收养管理科的陆先生。

    陆先生说,叶女士咨询的问题属于解除收养关系,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办理的,除非收养人是低保户。符合这一条件者,应该到所在单位开证明,然后再把证明送到福利院,福利院根据情况派人调查核实,最后决定收养人能否把被收养人退回福利院。

    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明确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有关专家建议,社会各界有心收养儿童的爱心人士,在决定收养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对自己的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社会责任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后再决定是否收养孩子。

本报记者农勤    实习生陈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