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新闻
自认邻居“下符”动手打人致伤
一女子被判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上林女子陈某某自认为邻居女主人张某举动异常,便称张某“下符”勾引自己的丈夫,并动手伤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昨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向张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被打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09.16元。

    张、陈二人在上林县临街相邻的铺面经商,张某经营文具店,陈某某经营裁缝店。张某有时到陈某某的店里照镜子,陈某某的丈夫则偶尔到张某的店里看电视。陈某某认为张某的举动不正常,让丈夫不要到张某的店里去,为此陈某某夫妻经常争吵打闹。

    去年114日,陈某某与丈夫争吵时,丈夫砸坏了家里的两部缝纫机。次日陈某某见到张某时,就骂张某“下符”勾引自己的丈夫。张某不服,骂陈某某是“神经、变态、杂种”,陈某某随后说了一些侮辱张某的话,并威胁张某以后“不得进我的家门,否则我就砍断你的后脚筋”。正在一旁的蓝某劝说无效,大家不欢而散。116日,张某上门要求陈某某赔礼道歉,双方发生争斗,张某想抓住裁缝桌子上的剪刀时,被陈某某顺手打中眼睑部致伤。张某于同年117日到上林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治疗花费209.1元。

    随后几日,张某和陈某某又起口角,张某事后通过他人传话,要求陈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否则就起诉陈某某,陈某某均拒绝。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陈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张某医疗费209.1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陈某某在公共场合捏造张某勾引自己丈夫的言行,在张某上门要求赔礼道歉时,陈某某非但未道歉,又有意丑化原告人格,并已造成一定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张某请求赔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09.16元,法院予以支持,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问题,因张某虽受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黄以进  谭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