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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上法庭 追回十万借款

    上林某自来水公司筹建之初向南宁市的余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到期后该公司却百般抵赖,不肯还款。日前,上林县人民法院对余某与该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自来水公司偿还欠余某借款100000元。

    2006年元月10日,正在筹建中的某自来水公司(私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给余某立下一份借条,借取现金100000元整,约定2006328日全部归还。但到还款日后,该自来水公司却百般抵赖,不肯还款。余某催得急了,该公司负责人干脆说没有向余某借过款。余某多次协商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自来水公司还清借款10万元和利息13565(2006年元月11日起至20071121日止,共计22个月零10天,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自来水公司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合法有效,故法院对原告在起诉状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应予确认。原告提出要求某自来水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而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主张由被告自2006年元月11日起至20071121日止,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

(黄以进   谭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