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坛
 

“提价理由”不应成为提价“保护伞”


◎林卫萍

    国家发改委3日下发的《关于实施基本生活消费品提价备案制度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从今年11日起,凡是粮食(面粉、籼米、粳米)、食用植物油(豆油、花生油、菜籽油、食用调和油)、猪牛羊肉、牛奶和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在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8%以上,都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违者必须退回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信息时报》近日报道)

    20071月对比,广州市场上的粮油、肉禽蛋、水产品、冻品的价格或明或暗地上扬了23.3%,全国其他各地情况也都差不多。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规定“提价说理由”,其目的是想阻止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商品的价格上涨幅度,应该说有着积极意义,但如果操作不当,则可能变成价格上涨的“保护伞”。

    商家从来都是精明的。既然规定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8%以上要报告,那他们就会选择在这个范围之内涨价。一次性涨价4%行不行?11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8%以上行不行?这样既涨了价,又可以不用报告?

    《公告》规定,经营者应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换言之,他们可以先涨价,后说明理由,先斩后奏,涨你没商量。且商家说明的“提价理由”是自说自话,没有第三方去核定。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说,可能是人家一边涨价,一边等待审核。等到相关部门核定以后,人家早就涨够了。不管审核的结果如何,受益的都是商家。涨价涨得如此舒畅,恐怕是出乎商家意料之外的。

    更令人担忧的是,对涨价违规者,仅是责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才责令停业整顿。而对于老百姓来说,此时早已为商家涨价付出了代价。

    “提价理由”成了商家涨价的“保护伞”,那正中了谁的下怀?在笔者看来,真正要控制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必须设定严格的审批手续。即规定只要涨价就要说明理由,且在审核之后才能够涨价。违反规定涨了价而获得的利益,不仅要没收,还要重罚。惟有如此,才不会使涨价成为商家的惯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