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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静 实习生钟智超)8月20日至21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家能率领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瑞深陪同检查。
8月20日,自治区人大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副市长温守荣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于我市实施上述《条例》的情况汇报,以及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介绍。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法律援助体系初步建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得到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加。目前我市有123个乡镇(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有1499个行政村(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与村(社区)四级服务层次。还尝试在我市高校、监狱、劳动力市场和国有大型企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近年来,我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217件,在所有受援助对象中,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占45%以上。针对我市流动人口多且经济状况与社会地位低的特点,我市成立了“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维权中心”,使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案件满意率达100%;在一些社区配备法律顾问,为社区低保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受到广大市民群众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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