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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媚陈卓凡)昨日下午,市商务局、物价局和工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市政府1月22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的有关事宜作出进一步说明。
各级各类农贸市场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春节前,一律不得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坚决杜绝收取各种形式的押金、装修费和进场费。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政策,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在市场内向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场地或提供的摊位设施、工具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市场设施租赁费,其收费标准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价格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要遵循收费公开、张榜公示原则。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服务内容,并公示市场开办方、物价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我市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价格、工商、商务等主管部门将联合对各农贸市场开展一次大检查,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的进行严肃查处。同时,价格、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将对我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进一步完善市场租赁费收费政策。有关部门还公布了相关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58;工商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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