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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南宁市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南宁市选出的自治区十届人大代表,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部门处级干部,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级双管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