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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军 通讯员吴凯)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经市政府批准,市地方税务局10月27日出台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通知》明确:我市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将按照房屋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建造非普通住宅销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企业所得税计税利润率调整为3%,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企业所得税计税利润率调整为10%。这两个《通知》的出台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当前加强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将有利于全市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公正、公平、公开竞争。以上政策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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