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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农勤
核心提示:在如今读图时代,“路见不平,拔机就拍”已经成为不少人的自觉行为。有专家认为,这样的“自行举证”是市民维权意识提高的体现。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做到合法拍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调查 “拔机就拍”流行中
随着数码相机、可拍摄手机越来越普遍,市民的拍摄行为也变得更加方便。市民曹先生告诉记者,他购买可拍摄手机本来只是觉着好玩,一开始只是帮自己的家人拍照,后来他在生活中发现了许多拍照手机能用得上的地方,上下班遇到车祸用手机“咔嚓”一拍,看到不文明行为也掏出手机“咔嚓”一拍……手机渐渐成了他路见不平“拔机就拍”的工具。
一位摄影爱好者告诉记者,前些年他们大都用装有胶卷的相机进行拍照,由于拍出的效果不能立即看到,拍摄“成本”相对较高。如今用数码相机拍摄不仅省去了晒相片的麻烦,拍出的效果也可立即看到,他的“工作效率”提高很多。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随着手机的普及,使用具有百万像素、闪光灯、光学变焦、自动对焦拍照、录音、摄像等功能手机的市民比比皆是,市民因此可随时随地拍摄,同时由于随身携带的手机小巧方便,“偷拍”也成了可能。
一些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生活中遇到不少需要掌握证据的情况,这时候自己拍摄的材料就可以派上用场。有的市民更是在过去遇到纠纷时因为“没有证据”而吃过亏,所以吃一堑,长一智,凡事都多留了个心眼,往往“先拍再说”。类似“遇到车祸对方逃逸,如果用手机拍下肇事车辆就好办多啦”的说法,记者在采访中多次听到。
●案例一
市民去年古先生与一家公司的代表周某签约,做了某学习卡的加盟商。对方收取了古先生3000元的“签约进卡款”,并发给古先生总面值约为6000元的学习卡。
后来古先生积极推销了3个月,却一张卡也没卖出去。当他想根据协议的其中一个条款终止合作协议退货时却找不到对方了。当他前往工商局查询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时,却被告知这个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就连公章也是伪造的。
随后,古先生向警方报了案,并向警方提供了与他签协议的周某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线索,警方迅速立案。
古先生告诉记者,他所提供周某的照片有正面也有侧面的,照片是另一位加盟商拍在他与周某谈业务时偷偷拍下来的,没想现在报案时偷拍的照片却派上了用场。
●案例二
另一市民吴女士也用手机拍下了对自己来说颇为“关键”的一幕。吴女士在民生路北三里做手机维修生意。她的丈夫唐先生与房主覃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覃先生将自己原来是一片荒地的前院租给唐先生使用,并承诺唐先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改造前院。
可铺面租了没多久,覃先生突然要求唐先生搬出去,还砸坏了他店里的柜台,并把唐先生夫妇好不容易改造的前院也砸了个稀巴烂。吴女士告诉记者,所幸自己当时把柜台及前院被砸的场面都拍了下来,还刻录成了光碟以备查用。如果必须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话,吴女士手中不但有双方签订的协议,还有对方破坏物品的摄像资料,这等于多了一份证据。
提醒 拍摄维权应合法
市民手中掌握的拍摄器材越来越先进,市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市民自行拍摄的行为已成为一种“潮流”。而市民的一些拍摄行为是否合法、他们所拍摄的材料在法庭能不能成为证据也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与此同时,不少市民也在担心,在众多或明或暗的镜头之下,自己的隐私该如何保护?记者了解到,一些市民常常把生活中看到的一些自认为新鲜、特殊或者有意义的场景拍下来并放到网上供人浏览。
对于市民自行拍摄以自行举证的行为,广西大学法学院的张老师认为,首先市民的维权意识增强是好事,他本人非常提倡市民能自学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市民在拍摄的时候还要注意,这些拍摄出来的材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与国家机密等公共利益,不能侵犯别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及公司商业的秘密等。此外,拍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定不能经过改动与编辑。刘晰律师事务所的唐律师也认为,市民拍摄内容的来源是否合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所有拍摄的材料都具有合法性,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在生活中与他人产生纠纷时应该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市民不要认为保留证据就是要打官司,因为保留证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和解或调解来处理之间的纠纷,避免侵权方拖延时间、推卸责任,更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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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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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①②③:市民抓拍到的小偷行窃过程。(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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