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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冠年 实习生吕蓓蓓 通讯员宋萍
核心提示:一伙广东籍骗子“雄心勃勃”地来到南宁,设立了一家皮包公司,继而上演一幕幕骗剧:虚构工程项目,以订立购销合同、支付少量首付款后分期付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货款总计220.8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伙骗子机关算尽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冼兴胜等五名罪犯有期徒刑5年至15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以3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纸合同骗走两台挖掘机
年过半百的冼兴胜出生于广东阳春市,初中文化水平,可正是这位“南宁丹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骗走了他人220.8万元的货款。
2004年12月,冼兴胜、阮世欢等几名广东人来到南宁,他们此行的目的是,虚假出资300万元,成立一家“南宁丹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在互联网上成立了公司专属网站,用于实施他们已是轻车熟路的“空手套白狼”的行骗计划。按计划,冼兴胜自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阮世欢则在幕后操纵全局。
此后,冼兴胜、阮世欢等人便四处寻找下手对象。很快,他们将魔爪伸向了广西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05年4月初,该机械公司的工作人员覃某接到“丹力公司”的电话:“我们公司正在做南丹鸳鸯桥水电站和宾阳水管道两个大工程,想要跟你们买两台挖掘机。你们到我们公司来商量商量吧。”见有生意可做,覃某自然不想错过机会,便如约来到“丹力公司”。
覃某到来后,与冼兴胜等人臭味相投的“丹力公司业务经理”姜自兴凭其三寸不烂之舌,热情地向他介绍了该公司承建的鸳鸯桥水电站、宾阳水管道等工程进展情况,并详细询问了挖掘机和压路机的功能和特性等。之后,姜自兴说:“我们公司的工程越做越大,现急需两台挖掘机,但由于工程款还没有回笼,我们没办法一次性将购机款付清,只能分期付款,而且首付我们最多能付30%。”
对于姜自兴子虚乌有的夸夸其谈,覃某深信不疑,他觉得反正购机款对方迟早会付清,这笔生意“还是可以做的”。于是,他与“丹力公司总经理”冼兴胜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丹力公司”向机械公司购买两台挖掘机,单价人民币87万元,总价格为174万元,首付货款30%,即52.2万元,余款分9期付清。
与机械公司签了一纸购机合同后,精于算计的冼兴胜立即四处活动,为两台挖掘机寻找买主。2005年4月10日,冼兴胜一个外号“肥佬邓”的同伙邓允波打电话给东北某公司的马某,说自己公司现有两台全新挖掘机要出售,每台只售55万元。同月25日,“肥佬邓”又给马某打电话,约他到南宁跟冼兴胜一起到机械公司看挖掘机。
待马某从东北马不停蹄地赶到南宁后,冼兴胜便带上其与装作“工地老板”的“肥佬邓”一起前往机械公司看机。一路上,“肥佬邓”对马某千叮咛万嘱咐:“到了那里你千万不要说话,也不要跟机械公司的人接触太多,因为那些都是我们丹力公司与他们之间的商业秘密,是不能外泄的……”对此,马某信以为真,心里虽觉得纳闷,但还是三缄其口。到了机械公司,“肥佬邓”指了指该公司两台全新的挖掘机说:“这就是我们的挖掘机……”见两台机器果然是全新的,马某立即将信息反馈回东北公司,该公司随即按约定将100万元购机款转入冼兴胜银行账户上。
100万元到手后,冼兴胜等人立即到机械公司提机,“工地老板”“肥佬邓”对机械公司的领导说:“现在我们位于两广交界处的工地急需挖掘机,所以今天得把机器提走。”于是,冼兴胜从刚得来的100万元中取出52.2万元的首期货款付给了机械公司。随后“肥佬邓”请拖车将两台挖掘机拉到深圳一家二手挖掘机市场交给东北某公司,并跟车到深圳收取剩余10万元货款。
就是用这样的方法,“丹力公司”完成了“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宗“买卖”。所得的赃款,全部让阮世欢、冼兴胜等人瓜分一空,而对于偿还机械公司货款的事从此只字不提。
合同套骗钢材东窗事发
尝到了甜头后,2005年9月份,冼兴胜等人故伎重演,其罪恶的目光盯上了南宁虎邱一家钢材贸易公司。9月25日,冼兴胜安排其“喽罗”杨军和黄家兴两人联系贸易公司的陈某。在“丹力公司”办公室里,两人有板有眼地演起戏来:“我们公司的工程很多,如今正在平南县大鹏镇高坪村承建大河水电站,现在急需购买大量钢材。”为让陈某相信,两人还拿出了大河水电站的工程地质平面图和位置图,并亲自带陈某到大河水电站“实地考察”。
在高坪村,黄家兴指着面前规模庞大的施工工地对陈某说:“这就是我们公司承建的水电站工地。”看到眼前这个颇具规模的工地,陈某信以为真。可事实上,这座大河水电站是别人正在承建开发的水电站工地,与“丹力公司”并无任何瓜葛!
9月27日,不知是计的陈某便与冼兴胜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丹力公司向贸易公司购买钢材,螺纹钢每吨单价为3300元,线材每吨单价为3550元,货款同样以每次提取钢材数量的30%为首付,余款分期支付。同年9月28日,阮世欢和黄家兴预付给贸易公司5万元后,向贸易公司提取了69吨钢材,并将钢材拉到广东阳春市转卖给他人。此后,类似的“买卖”又进行了几次。
屡次行骗得手,冼兴胜等人的胆子越来越大。“要做就做大的!”10月2日,黄家兴再次如法炮制,到贸易公司拉了价值63.39万元的189.83吨钢材,之后连夜将钢材运到广东化州市低价转卖给他人。
“交易”如此顺利,冼兴胜等人以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心中不免得意洋洋,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10月10日,当黄家兴、杨军等人再次到贸易公司拉钢材的时候,觉得其中有诈的陈某便将黄、杨二人抓住扭送公安机关。至此,冼兴胜等诈骗团伙浮出了水面。然而,贸易公司发给该团伙的385.22吨钢材,除了30万元预付款外,其余的98.28万元货款却打了水漂。
黄家兴、杨军落入法网后,警方顺藤摸瓜,很快将闻风逃回广东阳春的冼兴胜和姜自兴、邓允波三人捉拿归案,一举捣毁了这一诈骗团伙。
提醒 谨防合同诈骗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本案的主诉检察官——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的林俊杰副处长认为,本案中,罪犯的巧舌如簧及以皮包公司作为幌子处心积虑的犯罪手段是其得手的原因,但一纸用于行骗的“合同书”却是令受害人信以为真、罪犯得逞的关键。
林副处长说,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案是众多经济犯罪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也是发案率较高的罪种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市场主体进行交往的主要形式,合同纠纷在增多,利用合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在增多。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如何防止合同诈骗已成为各个市场主体面临的一道难题。
对此,林俊杰副处长提醒市民在进行经济交往时,首先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做生意前要对缔约对手资信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保持应有的谨慎。在签订合同前,应对缔约对手进行选择与调查,包括对方的注册资本、实有资本、资产负债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经营内容、经营水平、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等经济状况,以及对方的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及以往的履约率等商业信誉情况,都要多方打听,多做了解,切勿贪图一时的小便宜而掉进别人精心布置的骗局里。
其次,作为职能部门来说,应严格把关,以免一些不法分子虚假注册皮包公司用于从事不法勾当,并作好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公开,开展市场主体的诚信培养,杜绝企业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发布虚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必要时可直接追究公司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合同诈骗三部曲之一:热情电话,订单很大。(资料图片)
 合同诈骗三部曲之二:找人验货,装模作样。(资料图片)
 合同诈骗三部曲之三:手到擒来,挥霍一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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